我市餐饮环节禁用亚硝酸盐
【本报讯】(记者 周元春)昨天,记者从市法制办、市食安办等部门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具有毒性的亚硝酸盐毫无门槛地广泛流通和使用情况将因该规章的约束而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从而有效防范亚硝酸盐化学危害尤其是化学性食物中毒,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亚硝酸盐流通使用无门槛易致误用中毒
市食安办新闻发言人岳新在发布会上指出,我市近年来已发生多次亚硝酸盐中毒事件,仅2007年就发生了4起,造成多人中毒死亡。2008年2月23日更出现了龙岗宝龙工业区63名员工集体中毒,2人死亡的严重亚硝酸盐中毒事件。
岳新指出,分析近年来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因为亚硝酸盐存放不当,被误当作食盐使用所致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就是,由于目前没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范,市场上亚硝酸盐的销售非常混乱,获取非常容易——由于不能按食盐般专管专营,也无法纳入剧毒品管理,因此无论是工业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还是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监管部门对其销售流向都没有实施控制,经营者在销售中也没有进行登记,因此,造成亚硝酸盐得以广泛流通和使用。
违反规定购买、使用的将被重罚3万元
据介绍,食品生产企业使用亚硝酸盐,主要是起到护色作用,即让食物颜色更加鲜艳。《若干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企业可以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但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执行。
为了杜绝食物中毒隐患,《若干规定》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购买、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同时,违反规定购买、使用亚硝酸盐的,将被重罚3万元。
专营销售包装须注明“有毒慎用”
为了从源头上管住亚硝酸盐,有效防治亚硝酸盐滥用及中毒事件的发生,《若干规定》确定了亚硝酸盐的销售实行专营管理的原则。其中,工业用亚硝酸盐由化工原料商店专营;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由食品添加剂门店专营;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由化学试剂门店专营。《若干规定》强调,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一律不得经营。同时,也规定专营单位禁止向餐饮服务单位(包括职工食堂、食品摊贩等)及个人销售亚硝酸盐。违反以上规定者都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除了专营销售原则外,《若干规定》还明确亚硝酸盐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必须严格记录。
此外,为了防止误用亚硝酸盐,《若干规定》要求在深圳流通的亚硝酸盐外包装应加贴显著标识,载明“有毒慎用”字样。
政府部门不履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被撤职
《若干规定》同时还规定,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