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网店牌照的受益者?

对将“营利性”网店经营者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围的态度,有媒体开展了一次民意调查,参与调查人数达10096人。其中参与调查者中买家占到60%,买家意见最大的是“同意办执照,这样对买家利益是种保障”,占33.96%;参与调查者中卖家为40%,卖家意见最大的是“不同意,网上开店不喜欢被约束”,占22.64%。
  
  显然,买家对规范网店的支持态度占优势。
  
  在网络市场,除了B2B模式,在C2C,B2C中,买家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支持规范网店秩序,实际上是期待法律保护自身的利益。这种期待,就是规范网店的初衷。
  
  快速发展的网络市场,需要有衡平各方利益的法律规范。
  
  今年7月24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了2。53亿,首次大幅度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网络购物使用率为25%,用户人数达到6329万人,半年内用户量增加了1688万人,其中最为普及的城市是上海,使用率达到45。2%。2007年全国网络购物市场销售额达到594亿元,仅淘宝的交易总额就达到433。亿元人民币,这个数字已经超过家乐福沃尔玛在华销售的总和,仅次于百联集团的771亿元销售额,成为全国第二大综合卖场。从发展速度看,淘宝从2003年成立到2007年底销售额突破400亿元,仅用了4年多的时间;沃尔玛花费了29年时间才实现400亿美元销售额——当时美国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27000美元,而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中国2007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14140元。
  
  无论是易物贸易,还是货币时代;无论是有型商店,还是在线交易时代,市场的主体始终由两方构成,一方是生产经营者,一方是消费者。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变化的只是支付方式、交易方式。在当代,科技和社会进步使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方式、赢利模式实现了长足发展,而交易的另一端——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模式却裹足不前。消费者需要知道,卖家是谁,广告是否可信,商品是否真实,权益受损是否有法律保障,等等。这一切,如果没有网店主体资格的规范,就会始终处于虚拟状态,始终找不着北。
  
  失衡的游戏,不是市场经济的秉性。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平等和互信。平等和互信,需要自律,更需要法律保障。
  
  消费者不独是网店规范的受益者。网店卖方同样是网店规范的受益者。无论是虚拟商场业主,还是虚拟商场店铺承租者,无论是网店域名,还是网店商标、广告等无形资产,没有什么标记比赋予法律意义增长更快捷、更稳定。
  
  国家早有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意见,更没有在对网店规范中受益的态度,为什么网店商家会解读为扼制创业呢?
  
  在法治时代,我们都是自由人,谁都不会被约束。
  
  除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