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免费时代面临大终结 收费尚无定论

早在2004年3月1日起,环球、华纳等50余家海内外著名唱片公司联合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向中国1. 2万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并支付赔偿金。

  免费午餐面临终结

  卡拉OK版权收费引起舆论普遍关注是在两年前的2006年7月18日,是日,文化部举行建设“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新闻发布会,该系统是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信息平台,可以审查歌曲是否健康、杜绝盗版、建立统一曲库,也可以下载最新歌曲和帮助版权人根据点击率收取版权费。 

  此后一天,国家版权局对外表示,其已正式批复同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KTV 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

  从法律角度看,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类似电影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侵犯。这一点也为中国司法实践部门所认可。

  那么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如何认定?从目前唱片行业的惯例来看,唱片公司的歌手都是签约的,就连MTV和作词作曲都是唱片公司买断的,因此唱片公司是上述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其基于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主张损害赔偿就有其正当性。音乐电视或卡拉OK伴唱影带已经成为唱片公司在制作歌手专辑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且公司在这方面投入非常大,别看它最多5分钟长,但耗费的成本往往不亚于一部小电影。而卡拉OK娱乐场所营业性播放这些作品无疑是一种商业行为,收取相应的版权费也是应当的。

  事实也如此。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香港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停止涉案放映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000元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50 00元。这是国内首起审理结束的卡拉OK播放歌曲侵权案。

  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吕文举表示,现在很多区级法院都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厅,法院系统对于知识产权案的重视,使KTV版权诉讼有了更便利的条件。国内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也认为,2008年是奥运年,酝酿了3年之久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即将正式实施,中国在版权方面的过渡期也行将结束。

  纵观半年来卡拉OK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诉讼的力度,可以看出:KTV这个行业里的版权免费大餐真的要结束了。

  回顾2004年11月初,深圳罗湖区歌舞行业协会正式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协议,100多家歌厅会员单位获得授权使用1000多万首国内音乐作品和超过42个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作品,并按营业面积支付版权使用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签定付费使用协议,在全国首开先河。

  此前,在深圳,如果按照一些唱片公司在版权使用费诉讼中要求支付的每首10万元的“放映费”,深圳的卡拉OK 娱乐行业仅到2004年年底就要为此支付近10亿元。

  如何收费尚无定论

  200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下发文件,规定了歌舞厅音乐著作权费用标准: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收费0.12 元。

  2006年8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共同制订并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版权使用费定价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与MV两类作品使用费)。

  该收费标准迅速引起各地卡拉OK经营者的反对,认为收费过高,因为一些卡拉OK经营厅无法将成本向消费者转移。此后,国家版权局又公告解释称“12元/包房/天”的标准只是一个收费的上限,各地视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另外,在收费主体方面,文化部曾在一些地方推进“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该系统由文化部下属的一家公司提供,能对歌曲点播的次数进行统计。按照文化部的规定,今后安装了该系统的卡拉OK企业将按照基础费4元、每点一首歌付0.12元的收费标准来支付版权费。

  此后,在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各地版权保护部门对卡拉OK经营中出现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较为严厉的整治行动。

  今年4月7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据调查事实,向昆明好乐迪和山石玖度吧两家卡拉OK经营场所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侵权歌曲从VOD点播系统中删除,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侵权,将删除卡拉 OK经营场所的所有非法歌曲。

  此后,山石玖度吧在限定的整改期内已停业整顿,而昆明好乐迪在接到告知书后一直没有停止侵权行为。4月25日,云南省版权局依法对昆明好乐迪昆都店进行了现场执法,将歌库中涉嫌侵权的歌曲6964首删除。

  今年6月,长沙好乐迪等4家卡拉OK厅又遭严厉处罚。与此同时,上海、陕西等省市版权保护部门也加大了对卡拉 OK厅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而在KTV侵权案件中,几乎是起诉一单赢一单。对于KTV来说,一般起诉赔偿金额最低为500元一首,高的能达到1000元一首。一个KTV至少有3万首歌,量贩式KTV的曲库量甚至达到6万首。对于KTV来讲,败诉就意味着巨额赔偿。笔者查询了从2003年到今年所有的KTV版权诉讼案,发现几乎都是以原告诉讼,KTV赔偿而结案,最高赔偿为每首歌1万元。

  还应注意到,今年关于好乐迪的诉讼和行政处罚是最多的。原因在于,对于全国十几万家KTV来讲,目前维权的比例还是非常小的。由于好乐迪是KTV行业连锁店最多、规模最大的一家,再加上好乐迪拒不交版权费成为钉子户,因此先对这家知名连锁企业进行处罚无疑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例如在日本,营业性的卡拉OK场所,都是统一一次性地给予版权人版权使用费,这是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最简单的办法。同时在日本,唱片公司与卡位OK制作公司是分开的,娱乐场所直接向后者支付费用。

  此外,在日本和韩国,有很多地方是请伴奏员操作伴唱机现场为客人伴唱,所以基本上不存在因著作权纠纷而产生的类似问题。

  设备厂商未能幸免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版权保护部门对卡拉OK版权侵权的查处,除了针对卡拉OK厅等经营场所外,还瞄准了VOD 点播系统的生产厂商。

  据悉,目前在卡拉OK业内,80%以上的KTV企业使用VOD点播系统,而VOD设备供应商普遍在设备中集成了大量音乐作品。云南省版权局曾公开表示,据调查,VOD系统供应商们在大量复制这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电视作品时,几乎从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许可。

  今年6月20日,云南省版权局对两家VOD厂商的办事处进行了查处,暂押了“涉嫌实施盗版”的设备和资料。理由是他们提供的VOD设备中集成了未获授权的歌曲。

  至此,卡拉OK版权收费风波进一步延伸到产业链上游,并招致几乎整个VOD设备行业的普遍紧张。7月1日,1 0家国内排名靠前,共占80%市场份额的VOD供应商发起成立“中国VOD厂商联盟”,并集体签署了一份版权保护自律公约。他们还宣布,将建立规模达100万元的“复制权费保证金”。

  不过,一位VOD设备业内人士则表示,从设备商的角度来看,在VOD设备中集成歌曲是卡拉OK厅经营者的要求,而如果全行业都缴纳版权费后,设备商可以将由此增加的成本向卡拉OK厅转移,但目前的问题是不知道以什么标准缴费,以及不知道应该向谁缴费。

  该VOD设备业内人士称,截至目前,针对卡拉OK厅的收费标准已经出台,但针对VOD厂商却一直没有相关的收费标准出台。

  但不管如何,上述100万元保证金由10家VOD设备厂商共同出资,如有版权人提出正当的维权请求,将在这1 00万元保证金中提取并向维权人支付。100万元为首期金额,超额支付部分由联盟内厂商一起补交。

  卡拉OK最早源自日本、韩国。据称,这些国家采取的是“谁使用,谁缴费”的原则,设备提供商不缴纳任何版权费。但在中国,情况并不一样,由于VOD厂商在设备中提供了歌曲,被认为是盗版产生的源头,因此有关部门认为,要彻底打击盗版,不仅要查卡拉OK经营者,还应查设备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