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出台租赁、购买经适房资格认定标准
记者昨日从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2008年贵阳市各区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标准》已正式出台,该《标准》首次将申请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对象收入标准进行细化。
据悉,该《标准》明确申请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具有云岩、南明、小河、花溪、乌当、白云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常住户口;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参加工作不满5年本科以上大学毕业生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
按照该《标准》规定,申请家庭应同时达到规定的面积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二者缺一不可。面积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收入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5560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5975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2780元。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应当高于廉租住房保障年收入标准,低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收入标准的80%(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可适当放宽):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0448元;2人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780元;3人户以上(含3人户)人均年收入低于10224元。此外,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清镇市可参照此标准,制定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认定标准。
据悉,达到条件的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经公示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时间、程序及提交的资料另行公布),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限期按原价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照相关法规追究责任,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