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撞断顾客的眼镜架店方没尽提醒义务要赔偿
消费者商场购物,因商场透明玻璃墙体上无提示标志,撞上幕墙后将眼镜架撞断,这个责任谁来承担?消费者戴先生的购物遭遇提示:商家如果不能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日前,消费者戴先生来新华工商所投诉称,他于2009年3月24日到步行街某商场带孩子买鞋时,因商场透明玻璃墙体上无提示标志,撞上幕墙后将眼镜架撞断,找到商场请求赔偿200元镜架费,所提赔偿要求商家不支持,遂投诉到银川市工商局兴庆区一分局新华工商所。
戴先生认为,作为消费者到商场消费,他的人身受到伤害,理应获得赔偿,眼镜架撞断完全是商家的设施安全存在问题。在调查中,店员解释道,前一天也有人撞到玻璃墙体。商场则解释:是戴先生自己不小心撞到头,店方没有责任,因此不予赔偿。
新华工商所工作人员认为,《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虽然,戴先生是自己撞到门上将眼镜架撞断,但主要原因是店方在门上没有警示标志,前一天还有人撞,说明存在安全隐患,店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所以负有责任。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注意安全,最后,经工商执法人员协商,由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戴先生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