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情况通知、托收票款的拨付和托收当事人

代收情况通知[Advice of Fate)  又称托收结果通知。见“托收结果通知”。
 
    托收票款的拨付[Transfer of Collected Proceeds)托收票款收妥后,代收行拨款给托收行的行为。托收票款拨款的方法有:(1)代收行贷记托收行帐户或授权托收行借记代收银行帐户;(2)代收行将票款汇付给第三者银行收入托收行在该银行中的帐户;(3)代收行以票款金额开立一张以第三者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寄交托收行;(4)在双方国家之间建有协定帐户时,代收行可将票款通过其国家银行贷记托收行的国家银行帐户等等。代收行须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
 
    托收当事人[Parties to a Collection]  通过托收形式建立关系,负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者。在国际结算中,一笔国际间的托收业务通常有四个当事人:委托人(出口商)、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代收行(进口地银行)、付款人(进口商)。委托人和托收行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的内容及双方的责任范围都在托收申请书内说明,凡申请书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则根据当地的商业惯例处理。托收行接受托收申请书后,就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托收行和代收行之间的关系同样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之间通常订有代理合同,规定双方委托代办的范围和一般条款。但具体的委托事项,则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办理。代收行和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和直接的契约关系。付款人(通常为进口商)对代收行应否付款,不是根据他和代收行的契约,而是出于他与卖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此,付款人拒付,代收行不能对付款人直接追偿,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只能把拒付的情况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根据买卖合同,直接与付款人交涉。委托人(卖方)和付款人(买方)之间的关系是买卖关系,他们之间通过签订买卖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