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餐饮单位进货必须索要凭证
全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已全面行动,卫生行政部门要求
半岛晨报消息(孙岩娥 记者臧超纲)在昨日召开的“大连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表示,对未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采购和使用假冒伪劣食品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严厉查处。
9月起,大连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餐饮单位展开全面普查。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锁定重点环节、重点地域,范围涵盖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单位、农村、城乡接合部重点地区和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小型餐馆等重点场所,采取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着力解决餐饮经营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
昨天,大连市卫生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再次重申,年底前要做到“三个100%”,即对县城以上城市地区无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查处率达100%;建立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单位达100%;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以及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
同时,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大型饭店凉菜制作行为,严禁超接待能力经营,对学校食堂和接待大型宴会的餐饮单位要重点监督。要求所有的经营单位都要建立采购台账登记,认真填写《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食品采购渠道必须从能进行溯源管理,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长期采购的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按上述规定进行索证。对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的连锁餐饮企业,可由连锁区域总部统一索取并保存各类相关证件及检验报告,在需要时向其下属连锁店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单位或市场出具的购物凭证。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其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卫生局要求,中小型餐饮单位要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工作时要衣帽整齐;盛装生熟食品的工具、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冷藏冷冻设施要满足需求;要具备餐具消毒设施和密闭的餐具保洁柜;经营凉菜的要有专用凉菜制作间;采购食品必须索证并建立购货台账;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等,严禁使用工业盐,不许滥用添加剂。
市卫生局表示,将依照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继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级达不到C级的单位,不发给卫生许可证。对存在问题或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餐饮单位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决不手软。对涉嫌触犯法律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